「行政罰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行政罰法〉第九條雖有減輕處罰條款,但不像〈刑法〉(滿八十歲得減刑)、〈社會秩序維護法〉(滿七十歲得減罰)對高齡者設有減輕規定。本案主張在行政罰中也比照增訂長者得減輕處罰的條款,使三套處罰性質的法律對高齡者的對待趨於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年長者在面對行政裁罰時可望取得減輕處罰的法律依據,並讓不同法律對高齡者的處遇更具一致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行政裁罰的高齡民眾及各裁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行政罰法〉第九條,於現行減輕處罰規定中增訂高齡者(長者)得減輕處罰之款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刑法與社維法既有減輕精神、體恤高齡者身心狀況;疑慮:行政罰種類繁多,一律比照可能影響裁罰一致性與嚇阻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最終條文採用的年齡門檻與適用範圍,這決定誰實際受惠。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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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8人,鑒於〈中華民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乃至於已於民國80年廢止之〈違警罰法〉均有設置減輕處罰之條款,惟目前同時具有處罰性質之〈行政罰法〉卻未有相關規定,爰擬具「行政罰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宗旨為處罰犯罪之〈中華民國刑法〉於第十八條設有減輕刑度規定,其中第三項指出「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二、宗旨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於第九條設有減輕處罰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二款指出「滿七十歲人」得減輕處罰。儘管七十歲之年齡就平均壽命觀之偏低,且與〈中華民國刑法〉有十歲之落差。
三、宗旨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處罰之〈行政罰法〉,儘管於第九條設有減輕處罰條款,但並未如同上述兩法律設有長者得減輕處罰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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