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行政罰法第十四條,針對「教唆」或「僅共同謀議而未實際參與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的人,增訂得予處罰的依據。提案理由指現行法只罰實際共同實施者,對教唆、謀議者縱有明確事證仍難處罰,認有縱放不法之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對於在背後教唆或共謀、但未親自動手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將有明文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的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可能涉及行政違規的個人與業者、各行政裁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後段,明定有具體事實足認教唆或僅共同謀議而未共同實施者,比照故意共同實施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處罰漏洞、避免幕後者規避責任;疑慮:擴大處罰範圍可能影響人民權益,認定教唆、謀議的證據標準須謹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行政罰擴及教唆、謀議,留意審查時對認定標準與舉證責任的配套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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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19人,為避免行政處罰僅處罰故意共同實施者,對於教唆或共同謀議,而未實際參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依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縱已有明確、具體之事證,亦無從依法予以處罰,此不僅顯有不公,更有縱放不法之嫌,為有效遏止投機取巧公然規避法律之行為,對於教唆或共同謀議而未實際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能予以懲治,以期有效遏止不法、落實行政處罰之目的,爰擬具「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現行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幫助,即僅需對違反義務之構成要件的實現有助益者,皆予處罰,然對於教唆或共同謀議,而於客觀上未實際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縱明知有具體客觀事實存在,依現行規定仍無從予以處罰,實顯有縱放不法之嫌。
二、有鑑於此,爰增訂本條第一項後段,明定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教唆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或僅共同謀議而未共同實施者,亦應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同視,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以維護行政處罰之公允。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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