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3110000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為加強老人保護,本案要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須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訪視調查(現行僅「必要時得」進行、未定期限),並明訂地方政府應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老人保護聯繫會報,以健全老人保護體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保護需求的老人可望在通報後更即時獲得訪視協助,並透過定期聯繫會報整合跨機關與民間力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保護的老人及其家庭、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接獲通報後須於一定時間內進行訪視調查)及第四十四條(地方政府應每半年至少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即時介入、避免延誤救助、健全保護網;疑慮:地方人力與資源是否足以負荷強制訪視期限與定期會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注意訪視「一定時間」最終如何定義,這是條文能否落實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等24人,為加強老人保護措施,除要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需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訪視調查,以利了解老人實際情況,便於後續相關處置,並明訂地方政府需每半年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議,健全老人保護體系,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條文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由於未明定訪視調查期限,是否進行訪視調查仍視地方主管機關行政作為,如未立即進行訪視,將無法第一時間對老人進行援助,使得需受保護的老人無法即時得到協助,可能造成憾事發生。
二、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以地方政府為單位,整合跨機關業務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然而,所謂定期召開保護聯繫會報,原條文內並未明確規範,為顯示政府對老人受虐待保護的重視,應每半年至少一次定期辦理保護聯繫會報;落實老人福利法立法精神,並強化跨機關整合功能。

提案人

連署人(23)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老人福利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