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2項,明定活體部分肝臟捐贈者除須年滿18歲外,也須「有意思能力」。立委參酌法制局研析,認為活體捐贈以捐贈者自由意志為要件,第2項例外放寬規定不應遺漏意思能力要件。
能幫助到什麼
補強對意思能力欠缺者的保護,使活體肝臟捐贈的同意要件更完整,與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等強調「意思能力」的規定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活體部分肝臟捐贈者及受贈者、移植醫療機構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2項,於活體部分肝臟捐贈者「年滿18歲」要件外,增列須「有意思能力」,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與其他醫療法規一致、確保捐贈出於自由意志;疑慮:要件認定與對特定捐贈案例適用的影響。原文未列詳細條文。
政治雷達小叮嚀
醫療同意類修法重點在保障當事人自主與保護弱勢,可留意要件認定的實務操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研析,活體器官移植對捐贈者身體、健康或完整性有害而無益,實非醫療行為而係完全之侵害,須依捐贈者之同意作為阻卻違法之承諾,故捐贈者的自由意志至關重要。而基於保護意思能力欠缺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活體器官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者,其他醫療相關法律如《醫療法》第七十九條、《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亦可見諸其強調當事人「有意思能力」之類似規定,考量本條例第二項既作為第一項之例外放寬規定,誠更無遺漏具備意思能力要件之理由,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文第二項,活體部分肝臟捐贈者除應為十八歲以上之人,亦應以「有意思能力」為限,落實本法保護意思能力欠缺者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