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770000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石油管理法第32條,針對地下輸油管線洩漏情事增訂明確罰則。立委指出現行條文未對油管洩漏設罰則,事故發生時主管機關只能依水污染或土污法究責,不利源頭管理,故強化油管洩漏的歸責。
能幫助到什麼
讓主管機關對油管洩漏有明確處罰依據,督促業者落實管線檢測與汰換責任,維護公共安全與土壤地下水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石油管線經營業者(如中油)、管線沿線居民、主管機關與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石油管理法第32條,針對輸油管線洩漏情事增訂明確罰則,強化業者管線管理與歸責,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法規漏洞、強化業者源頭管理、保護環境與居民;疑慮:罰則與既有環保法規的競合、處罰額度與認定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老舊地下管線是潛在公安與環境風險,可關注罰則是否足以促成實際汰換與檢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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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鑒於我國地下輸油管線敷設年代已久,近年來更因維護失當,老舊油管頻繁滲漏,嚴重干擾人民住居,影響土壤、地下水品質甚鉅。惟現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並未針對輸油管線洩漏情事,課以明確之罰則,致使管線破裂事故一旦發生,主管機關僅能就受污染之土壤、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業者究責,不利明確化業者源頭管理之責任。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油管洩漏事故之歸責,敦促業者落實管線管理之責任,維護公共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台灣中油公司所提供之統計資料,截至110年度,石油管線共計326條(包含使用中、停用及備用管線),其平均鋪設年限為32年。另根據109年度統計,當年度共計發生6起管線洩漏事件,其中3起係因管線腐蝕,2起係因外力破壞,1起係因操作不當所致。前述統計結果顯示,管線因鋪設年久,易發生腐蝕或破裂,進而導致洩漏並引發重大工業安全事故,此情形顯示強化管線管理之急迫性與重要性。
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雖規定業者應遵守相關管線材質標準、汰換腐蝕管線、定期檢測並保存紀錄等要求,且授權主管機關派員檢測,但現行法規對於輸油管線洩漏情形並無明確規範,亦未設置相應罰則。因此,當輸油管線破裂洩漏時,主管機關無法依據該法進行有效處罰,產生執法爭議。為此,擬提出「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以加強業者對輸油管線管理之責任,確保公共與管線安全,並防範環境污染。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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