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強化職場安全申訴程序保障,避免證據湮滅、隱匿、偽造或變造,增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訴六十日內進行行政調查,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同時,新增主管機關應公告違法事項及內容,以昭社會公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申訴人獲得更完善的保護,解決勞動檢查機構處理申訴案件的效率和透明度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和申訴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增訂行政調查和公告違法事項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職場安全申訴程序保障,避免證據湮滅、隱匿、偽造或變造;疑慮:可能增加行政負擔和成本,公告違法事項可能影響企業形象。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實施後,勞動檢查機構和事業單位需配合相關規定,確保職場安全申訴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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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5-10-15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賴瑞隆、邱志偉、莊瑞雄、賴惠員、林月琴等26人,為提升職場安全申訴程序保障,強化證據保全,避免湮滅、隱匿、偽造或變造之可能,增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訴六十日內,就事業單位違法之勞動事實進行行政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此外,新增主管機關應公告違法事項及內容,以昭社會公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照「勞基法」、「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為提升申訴程序保障,強化證據保存,避免證據湮滅、隱匿、偽造或變造之可能,增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訴六十日內,就事業單位違法之勞動事實進行行政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第三十九條)
二、為增進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勞工勞動權益,促使違法事業單位改善職場安全衛生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新增主管機關應公告違法事項及內容,以昭社會公信。(第四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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