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黃建賓等16人提出,針對國土計畫法第45條,主張增訂地方政府展延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條件與期程限制。提案參採礦業法,規定特殊情況下縣市政府得向內政部申請展延,但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保留地方展延彈性的同時,以次數與年限上限避免無限期推遲,兼顧地方溝通需求與中央管理時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縣市政府、農業土地所有人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的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增訂地方政府申請展延公布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條件、次數(兩次為限)與期間(每次不超過二年)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附條件展延可消弭紛爭並兼顧國土管理效能;疑慮:認為開放展延仍可能延後整體新制上路,對農地碎化防治的時程有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單純延長年限的版本路徑不同,採『附條件展延』,可留意審查時如何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1-21
委員會發文2024-11-26
案由
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鑒於近期國土計畫法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於114年4月30日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衍生出爭議,造成民眾誤解國土計畫法制定之本意,為消弭相關紛爭,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政府展延公布之條件與期程限制,以強化對國土管理之能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土計畫法之精神係基於成長管理而來,成長管理是為了尋求再調節與開發活動之區位與時機,以降低對環境、社會及財政的負面影響,其強調的是管理成長而非限制成長,藉由在適當時機引導成長到適當區位,並進行適當的開發行為,以達到促進都市永續發展之目的,有別於過去《區域計畫法》上對下的管理思維,而是把土地規劃的權限交給地方政府跟土地使用者,採適地適用的規劃方式進行土地利用與管制。
二、國土地劃法原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4年4月30日公布國土功能分區圖進行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惟迄今僅有13個縣市政府提報中央審議,且有為數眾多之土地權益利害關係人對所劃分之功能分區有疑義,顯示相關政策的推行還有諸多分歧意見,因此在取得共識之前,有必要進行更多的溝通與釐清,惟國土計畫法之制定本身是為強化我國國土整體利用效能,避免過去區域計畫法舊制肇生之農業土地碎化之情況。
三、為顧及國土保育及民眾權益,參採礦業法之相關條文,增訂特殊情況下縣市政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展延公布國土功能分區,惟兩次為限且期間不得超過二年,藉此避免地方政府藉故推遲公告,影響地區國土維護工作進行。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土計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