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黃建賓等16人提出,針對國土計畫法第45條,主張增訂地方政府展延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條件與期程限制。提案參採礦業法,規定特殊情況下縣市政府得向內政部申請展延,但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保留地方展延彈性的同時,以次數與年限上限避免無限期推遲,兼顧地方溝通需求與中央管理時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縣市政府、農業土地所有人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的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增訂地方政府申請展延公布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條件、次數(兩次為限)與期間(每次不超過二年)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附條件展延可消弭紛爭並兼顧國土管理效能;疑慮:認為開放展延仍可能延後整體新制上路,對農地碎化防治的時程有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單純延長年限的版本路徑不同,採『附條件展延』,可留意審查時如何整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