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條,將「老人」定義改為年滿65歲者及年滿55歲以上的原住民,使原住民提早適用老人福利。理由是原住民平均餘命長期落後全體國民約8至9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55至64歲的原住民可提早取得老人福利法相關照顧與資源,呼應平均餘命落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55至64歲的原住民及老人福利、原住民事務與財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條,將老人定義為年滿65歲者及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餘命差距並逐步將原住民老人年齡提高至65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其他法規(如國民年金)原住民老人年齡已採55歲,老人福利法應一致;疑慮:以族別設不同年齡門檻的標準與公平性、財源及未來逐步調回的機制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不同法規對「原住民老人」的年齡認定不一,這次是把老人福利法向其他法規看齊,可留意整體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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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等18人,為增進原住民老人福利,維護其健康生活,並促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二、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民國93年臺灣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68.14歲,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為76.95歲,差距8.81歲;民國103年,臺灣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71.60歲,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為79.84歲,差距8.24歲。近十年來,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仍落後約8~9歲。
三、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福祉,維護其健康生活,並促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目前國民年金法、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針對原住民老人年齡規定皆為55歲,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文字,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原住民及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再逐步將老人福利法中對原住民老人之年齡規定提高至六十五歲。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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