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楊瓊瓔、顏寬恒、陳超明等19人提出,主張將國土計畫法第45條公告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理由為配套措施與規定仍不明確、地方公聽會中民眾疑義多,認為延長可減少執行衝擊與民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地方政府在配套未明確前有更多時間溝通與審議,避免逕為通過據以實施而損及民眾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地方政府、參與公聽會的民眾及受分區劃設影響的土地所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公布實施的期限由四年延長為六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套未明、應延長並持續溝通;疑慮:認為延後可能延遲國土管理新制,未必直接解決配套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強調公聽會民眾疑義,審查時可關注溝通機制是否同步入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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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4-11-07
委員會審查2024-11-21
委員會發文2024-11-26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陳超明等19人,有鑑於現行《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然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定仍不明確,恐導致目前《國土計畫法》窒礙難行。為確保我國土地之永續發展、達成城鄉區域發展均衡之目標,將現行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之期限,延長至六年,以減少計畫執行之衝擊與民怨,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各地方政府依「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需向民眾召開公聽會,然因各項溝通與措施尚未完備,各地民眾仍有諸多疑義,意見與法條內容差異甚大,也使地方政府對於「土地功能分區圖」之規劃進度落後。鑒於《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影響民眾甚鉅,為保障民眾權益,應考量相關配套措施未明確下,延長實施之期程。
二、為保障民眾權益,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政府應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不可逕為審議通過據以實施,爰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延長二年,即該期限修正為「六年」,以使國土計畫更臻周延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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