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楊瓊瓔、顏寬恒、陳超明等19人提出,主張將國土計畫法第45條公告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理由為配套措施與規定仍不明確、地方公聽會中民眾疑義多,認為延長可減少執行衝擊與民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地方政府在配套未明確前有更多時間溝通與審議,避免逕為通過據以實施而損及民眾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地方政府、參與公聽會的民眾及受分區劃設影響的土地所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公布實施的期限由四年延長為六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套未明、應延長並持續溝通;疑慮:認為延後可能延遲國土管理新制,未必直接解決配套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強調公聽會民眾疑義,審查時可關注溝通機制是否同步入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