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現行得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或維生醫療同意書」的關係人未包含監護人及輔助人,草案擬將這兩類法定代理身分納入有權出具同意書的關係人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讓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無法自行表達意願者的法定照顧者,能依法替其表達末期醫療意願,填補現行關係人清單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末期病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及其監護人、輔助人,與第一線醫療團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將「監護人及輔助人」增列為得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書的關係人;其餘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現行關係人未涵蓋的代理人,避免實務上無人可合法簽署的困境,保障病人善終權;疑慮:替他人決定撤除維生醫療涉及生命與利益衝突,須審慎界定代理權限與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牽涉末期醫療的代理決定權,可一併留意誰有權簽署、順位與撤除程序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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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6人,有鑑於現行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書的關係人,並未包含監護人及輔助人,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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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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