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43條,提高大法官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的同意門檻。提案理由指現行同意門檻為二分之一,當大法官因迴避、出缺、請假等不足15人時,極端情況可能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作成判決,恐削弱裁判的多元性與公信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重大憲法案件須有更高比例大法官同意才能作成判決,主張可避免少數人決定重大爭議、提升裁判代表性與公信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憲法法庭、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的人民與機關,及涉及釋憲的重大公共議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0條提高判決同意門檻;修正第43條配合將暫時處分裁定的議決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與判決一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多元意見、避免少數大法官主導重大判決、參照德法日制度;疑慮:門檻提高恐造成憲法法庭因人數不足而難以運作,被質疑可能影響憲法審查效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憲訴法門檻修正涉及憲政運作,建議一併追蹤大法官出缺與提名補實情形,以理解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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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9-27,2024-10-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9-27,2024-10-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0,2024-12-2
三讀2024-12-20,2024-12-2
黨團協商2024-11-14
黨團協商2024-12-10
黨團協商2024-12-16
黨團協商2024-12-18
黨團協商2024-12-19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設立大法官十五人之目的,乃在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公眾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然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作成決議之同意門檻為二分之一,倘大法官現有總額因迴避、出缺及請假等各種事由而不足十五人出席時,依現行規定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極端情形,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大法官議決之同意門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十五人」,其設立十五人之目的乃在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公眾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然《憲法訴訟法》修法後,大法官作成決議之同意門檻降低為二分之一以上,倘大法官現有總額因迴避、出缺及請假等各種事由而不足十五人出席時,依現行規定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極端情形,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不符合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法定人數十五人之宗旨。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爰提出「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就特定事項案件,例如喪失基本權利、政黨違憲等案件,若作成對訴訟被告不利之裁判,須有該庭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多數同意。又法國法與日本法皆規定須有「一定人數」參與及作成評議,而非以比例計算。例如法國憲法委員會成員共九人,依據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須由至少七名委員作成決定;又日本有十五位最高法院法官,依據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理規則第七條與第十二條規定,須有九名法官出席,且為違憲判決時須由八名以上法官意見一致。反觀我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恐出現前揭所述,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極端情形,此與上述憲法裁判制度健全之國家相比,差距甚遠。(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三、又暫時處分之裁定,性質上屬實體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之效果,且其影響重大,故參與評議及評決之人數應較一般裁定之評決門檻為高,宜與判決相同。故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暫時處分之議決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符本法體例。(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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