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擬就大法官「現有總額」的定義加以明定,避免因迴避等情形造成僅少數大法官即形成多數判決。提案理由援引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十五人之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時的法定人數計算更明確,回應對裁判多元性與公信力的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大法官、憲法法庭,以及涉及憲法訴訟的當事人與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之定義及計算方式;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裁判多元性、公正性與公信力,符合大法官十五人宗旨;疑慮:總額定義方式可能影響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可運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現有總額」的定義直接決定憲法法庭多少人能作成判決,是核心爭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排入院會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委員會審查2024-10-21
委員會發文2024-10-23
黨團協商2024-11-14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思銘等17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十五人」,其設立十五人之目的乃在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公眾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惟現行憲法訴訟法未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僅規定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極端情形發生,不符合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法定人數十五人之宗旨。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