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調整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的輔導人力配置標準,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專任專輔人員的班級數門檻由現行調降至40班、校數門檻調降至15校,並提高大專院校輔導人力比,同時新增第十一條之一明定專輔人員督導制度。提案理由為24歲以下族群自傷情形嚴重、現有輔導人力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讓大校與小校都增加輔導人力,並使偏遠或地形特殊地區得增聘人員,減輕專輔人員負擔,學生較易取得心理輔導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高級中等以下及大專院校學生、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各級學校與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第一至五項(調降班級數門檻至40班、校數門檻至15校,並得依學生總額及地區特殊性增聘)、修正第十一條第六項(調整大專院校輔導人力比),並新增第十一條之一(專輔人員督導人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少年自傷數據攀升、現行師生比遠高於國際建議,需擴充輔導人力並法制化督導制度;疑慮:增聘人力的財源、合格專業人員供給與培訓量能,以及將辦法位階提升為法律後的執行彈性,各方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案都在改第十一條的輔導人力門檻,建議併同比較各案的門檻數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發文2024-07-10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莊瑞雄、林月琴等18人,鑒於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輔導人力檢討年限已達,且24歲以下族群自傷情形嚴重,現有輔導人力恐無法給予所有學生心理資源,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教育部統計,112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總數為2,339,282人,同年度全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下稱專任專輔人員)總額為678人,平均每3,450位學生才有一名專任專輔人員;參考美國學校諮商協會建議(American School Counseling Association),最佳師生比應為1:250,與我國現行師生比迥異。因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級學校對專輔人員需求增加,且為降低專任專輔人員壓力,爰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置專任專輔人員,並調降班級數門檻為40班、校數門檻為15校,另依學生總額、地區特殊性得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增聘專任專輔人員,俾使大校增加輔導人力,並解決現行小校因門檻無法聘任之問題,同時使偏遠地區或地形特殊之縣市得增加人力,減緩專任專輔人員四處奔波之勞累。(修正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
二、111年大專院校學生數為1,140,089人,同年度大專院校配置專任專輔人員共821名,師生比約為1:1389,相較美國為1:1000、澳洲為1:850,我國明顯輔導人力負擔過重;且109-111年15-24歲之自殺死亡人數、自殺通報人數遞增,顯見青少年、大專院校生自傷情形嚴重,亟待充足心理資源協助,爰調整大專院校輔導人員人力比。(修正第十一條第六項)
三、由於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專輔教師專業進修及培訓課程不一,所訂之督導方式也有差異,落實專業督導制度,應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法位階,以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重視,爰增訂有關專輔人員之督導人員規定。(新增第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學生輔導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