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將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的相關期限,由現行的四年延長至六年。提案理由為國土計畫即將於114年4月30日實施,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民眾感到擔憂,盼在妥善溝通後再實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延長國土計畫上路的緩衝期間,提案方期待給予民眾更多溝通與調適時間,回應被劃設地區民眾的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劃設為國土功能分區的土地所有人與民眾、各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將公告實施後的相關期限由四年延長為六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充分溝通、保障被劃設民眾權益後再實施;疑慮:延後可能影響國土管理與計畫推動時程,各方對緩衝期長短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土計畫期限調整常有多版本,可對照同議題其他提案與撤回案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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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委員會審查2024-10-24
委員會審查2024-11-07
委員會審查2024-11-21
委員會發文2024-11-26
撤案2024-12-06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賴惠員、陳亭妃等19人,鑒於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實施,已依國土畫計法規定劃設完成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草案),並陸續送請各該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造成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民眾擔驚受怕。為保障民眾權益,應於妥善溝通後方實施之。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之期限,延長至六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土計畫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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