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3810000

「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條「短期缺職罪」規定,軍人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須逾六日才構成犯罪。本案以臺灣幅員有限、交通通訊便利為由,主張將入罪門檻由逾六日縮短為逾三日,並參酌美、德、韓法例及國軍管理需求一併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減少官兵僥倖心態、降低部隊管理困擾,維護軍紀與戰訓本務。
主要影響對象
義務役與志願役軍人、國軍部隊管理單位,以及軍事司法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長期逃亡罪)及第四十條(短期缺職罪),將短期缺職罪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的入罪門檻由「逾六日」縮短為「逾三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縮短門檻有助軍紀與部隊運作、契合國內交通通訊條件並參酌外國法例;疑慮:以刑罰處理短期缺職的必要性與比例、應同時強化人性化管理與停役退伍等替代途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事入罪門檻的調整常涉比例原則討論,建議對照現行條文日數與外國立法例一併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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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軍人依法服現役,若服役期間棄義務於不顧而逃亡,將嚴重破壞部隊軍紀、影響國軍戰力,甚至危害國家安全,自有處罰之正當性。惟我國陸海空軍刑法對於「短期缺職罪」之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以逾六日始構成犯罪,以臺灣地區有限之幅員,交通之便利,通訊之發達,官兵縱因私務有無故離營或逾假未歸情事,亦可於三日內往返,如允六日始構成本罪,將造成部分官兵僥倖心態及部隊運作困擾,影響戰訓本務,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軍人依法服現役,若服役期間棄義務於不顧而逃亡,將嚴重破壞部隊軍紀、影響國軍戰力,甚至危害國家安全,自有處罰之正當性。我國對於逃亡行為明定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長期逃亡罪)及第四十條(短期缺職罪),前者需有長期脫免職役之意圖始構成該罪,而後者乃規範軍人雖欠缺長期脫免職役之意圖,惟有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逾六日之行為,始構成本罪。
二、上揭「短期缺職罪」之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相當日數構成犯罪,惟究需達幾日始有刑罰之必要,雖屬刑事政策之考量,乃立法裁量之範疇,惟以臺灣地區有限之幅員,交通之便利,通訊之發達,官兵縱因私務有無故離營或逾假未歸情事,亦可於三日內往返,如允超過三日,將加大部隊管理之困擾。且部隊生活管理雖有其特殊性,惟官兵遇有困難,強調人性化之應處,已為部隊之常態,尤其是志願役遇有適應困難者,亦可藉〈軍士官申請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志願申請退伍作業規定〉申請提前停役或退伍,而無需藉故逃亡。參諸美國、德國及韓國法例,同時,衡酌我國軍隊情狀,以逾三日入罪為宜。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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