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另一委員版本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同樣主張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工作具高危勞性質、因公殉職傷殘比例最高、平均壽命較短,且兩岸情勢提高風險,現行退休所得替代率與國軍落差大,應予提高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警消海巡與移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使其退休保障更貼近職務的危險與勞苦程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以及退撫基金與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主張提高警消海巡移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相關規定;詳細條款配置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肯認警消海巡移民職務高風險、縮小與國軍退休保障落差;疑慮:基金財務與財政負擔、與一般公務人員及年改政策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條同會期有多個版本時,最後通常併案審查,可比較各版適用對象與替代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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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委員會發文2024-06-14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牛煦庭、謝龍介、顏寬恒、廖偉翔、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馬文君、黃建賓、邱若華等38人,鑑於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等工作性質特殊,須整日且長時間輪值,日夜作息紊亂、勤務業務繁重,致使疾病纏身、發生意外等情形亦逾一般公務員,因公殉職、死亡、傷殘人數於各類公務員中占比最高,尤以兩岸緊張對峙致使軍事威脅等風險提高之際,實屬高危勞性質職務,綜觀現行法令,前述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竟與國軍落差甚鉅,顯對前揭保障不足,為適度保障渠等退休權益,故此,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強化入出國(境)管理,防制人口販運與非法移民,健全外來人口管理(括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居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等業務,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日設置移民署,以確保國家安全與維護社會安定,該署工作範疇原多屬警察勤(業)務,其委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具司法警察官身分,配備槍械彈藥及刑事科技偵查器材,執行面談、訪查、查察、逮捕、入出國證照查驗、偽變護(證)照鑑識、監護、收容戒護、刑事偵查、埋伏、移送、遣送、國安情報蒐集、國際恐怖分子入國篩濾、外來人口來臺尋求庇護研處等,皆須24小時輪替服勤,日夜作息紊亂,長期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身心壓力負荷極重,其危險、辛勞高於一般公務員,故此,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署等人員均同時適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合先敘明。
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署等人員之工時長,業務繁重,身心長期處於高壓及高衝突環境,工作危險性亦高於一般公務員,且無固定出勤時間,常態性之日夜顛倒,嚴重影響生活作息與身心健康,其因公殉職、死亡及傷殘人數更於各類公務員中比例最高,況現今兩岸趨於緊張,相關人員須肩負保護我國出入境暨維護關鍵基礎設施等周全,其職責之重無法言喻,然退休所得替代率竟與一般公務員相同,權利義務實未對等,遑論相應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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