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張嘉郡、丁學忠、游顥、邱鎮軍、林沛祥、顏寬恒等16人提出,主張將第45條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理由為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尚未定案公布,致公聽會時難以向民眾說明,認為貿然實施不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配套先行明確後再行公聽與實施,減少民眾無所適從的情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受土地使用管制影響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公布實施及公告的期限由四年延長為六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管制規則未定、貿然實施太倉促,延長較完備;疑慮:認為延後可能延遲國土新制,配套是否如期完成仍有不確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聚焦『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未定案』,可對照其他版本所指配套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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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10-24
委員會審查2024-11-07
委員會審查2024-11-21
委員會發文2024-11-26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游顥、邱鎮軍、林沛祥、顏寬恒等16人,有鑑於依現行規定「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然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定仍不明確,如:國土計畫法實施後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亦尚未定案公布,致使依法召開公聽說明會時,民眾多認為相關規定尚未完備,實不宜貿然實施,亦造受影響之民眾惶恐。為保障民眾權益,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使國土計畫更臻完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土計畫法實施後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尚未定案公布,致使即便依「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向民眾召開公聽會,但由於缺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明確規範,實難以向民眾說明,民眾亦無所適從。
二、鑒於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對受影響之民眾影響甚鉅,為保障民眾權益應於相關配套措施明確後,再行向民眾召開公聽會。
三、目前定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顯已太過倉促。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公布實施及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使國土計畫更臻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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