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擬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制度,規範其業務、責任和管理,以提升服務品質和解決農產品安全問題。草案共49條,內容包括資格取得、業務範圍、機構設立和廣告規範等。目的是降低農民生產成本和減少農藥殘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農民和農企業獲得專業的植物保護建議,減少生產成本和農藥殘留;解決農產品安全問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民、農企業、植物診療師和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植物診療師資格取得、業務範圍、機構設立和廣告規範等相關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專業制度,提升服務品質;疑慮:可能增加農民和農企業的負擔,限制行業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關注各方意見,平衡產業發展和社會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撤案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許宇甄、羅廷瑋等23人,鑑於國人食安意識提高,農產品外銷貿易往來日漸頻繁,農產品安全問題日趨重要,如何提供農民及農企業專業之植物保護建議,以降低農民生產成本、減少農藥殘留等情形,為當務之急,實有必要建立植物診療師之專業制度,將植物診療師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範圍,並對其業務、責任、管理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加以規範,以有效管理並提升其服務品質,爰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植物診療師資格取得之要件及植物診療師證書取得方式。(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及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之事由。(草案第五條)
四、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草案第六條)
五、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範圍、執業機構範圍、執業執照申請與撤銷、廢止、停業、歇業、復業、執業登記事項變更、執業應加入公會,以及製作診療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時應遵行事項等。(草案第七條至第十三條)
六、植物診療師發現未有於我國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對於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應誠實陳述及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七、植物診療師不得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草案第十七條)
八、主管機關得進入植物診療師執業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有關之場所進行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草案第十八條)
九、植物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申請、撤銷、廢止、停業、歇業、復業等應遵行事項;植物診療機構應置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使用及變更原則與開業執照、執業執照應懸掛於明顯處所及其換發、補發等規定。(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植物診療機構廣告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一、植物診療機構應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二、主管機關核發證書及執照應收取費用。(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三、植物診療師、植物診療機構違反規定之罰則及裁處之權責機關。(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四、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組織及主管機關、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對植物診療師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草案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六條)
十五、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應予獎勵。(草案第四十七條)
十六、外國人得應植物診療師考試。(草案第四十八條)
十七、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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