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1650000

「植物診療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7-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由委員邱議瑩等人提案制定全新的「植物診療師法」草案,共四十七條,將植物診療師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規範其資格、業務、責任、公會與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目的是提供農民專業植保建議、降低農藥殘留與有害生物入侵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農民可取得受認證的專業植保諮詢,有助降低生產成本、減少農藥殘留,並協助農產品輸銷國外。
主要影響對象
農民與農企業、植物診療師(含應考者)、農藥相關業者及農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制定植物診療師法全新四十七條,含立法目的、資格取得、業務範圍、執業與機構管理、公會組織、裁罰與獎勵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專業制度可提升植保品質與食安、助農產外銷;疑慮:證照化的成本與門檻、公會強制入會與市場供給是否充足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植物診療師法同會期有多個委員版本,可一起比較資格與管理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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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發文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為提供農民專業之植物保護建議,以降低農民生產成本、減少農藥殘留等情形,並降低國外高風險有害生物傳入我國之機率;另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協助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至全世界,爰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制度,將植物診療師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對其業務、責任、管理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加以規範,以有效管理並提升其服務品質,爰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植物診療師法」草案,計四十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植物診療師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植物診療師資格之取得要件,確保植物診療師服務品質及維護合法植物診療師之權益,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名稱,並規定植物診療師證書取得方式。(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受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之年限規定。(草案第五條)
四、規定植物診療師業務範圍、執業機構、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申請、更新、撤銷、廢止、停業、歇業、復業或製作診療紀錄時應遵行事項,並規定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公會及公會不得拒絕具植物診療師資格者之加入。(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五、規定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通報疫病蟲害、有關機關或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之誠實陳述及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六、規定植物診療師不得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草案第十六條)
七、主管機關為調查有無違反本法之情形,得進入植物診療師執業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有關之場所進行檢查。(草案第十七條)
八、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申請、撤銷、廢止、停業、歇業、復業等應遵行事項、植物診療機構應置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之規定、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使用及變更規定、開業執照、執業執照應懸掛於明顯處所、換發及補發之規定。(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九、植物診療機構廣告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植物診療機構應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一、主管機關核發證書及執照應收取費用。(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二、為維護其風紀,確保合法植物診療師之權益,規定植物診療師及植物診療機構裁處事由、執行裁處之權責機關及未具植物診療師資格擅自開業或聘任未具植物診療師資格者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三、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組織及主管機關、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植物診療師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
十三、外國人及華僑取得應植物診療師考試。(草案第四十四條)
十四、規定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應予獎勵。(草案第四十五條)
十五、本法施行細則及公布施行日期。(草案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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