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三,規範漁會在提供選舉人名冊個資給候選人前,須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並要求候選人取得名冊後善盡保管責任。提案理由是有漁會會員反映個資被逕自提供導致生活困擾與詐騙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漁會會員的個人資料在選舉用途上多一道同意與保管要求,有助降低個資外流與被詐騙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漁會會員(選舉人)、漁會選舉候選人及漁會行政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漁會提供選舉人名冊前須依個資法取得當事人同意,並課予候選人取得後的保管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個資保護、符合比例原則、降低詐騙風險;疑慮:同意程序的執行成本、對候選人接觸選民的影響及與現行選務規定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個資與選務交會的法案,可注意「同意機制」與「資料保管責任」如何落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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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楊瓊瓔、蘇清泉、顏寬恒、丁學忠、翁曉玲、黃仁等25人,鑒於漁會將漁會選舉人個人資料提供給漁會選舉候選人使用,使用人未能遵守規定,導致個人資料外流,造成漁會選舉人生活陷於受詐騙危機中,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避免漁會會員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被不當利用,爰擬具「漁會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漁會選舉候選人得向漁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資料,有漁會會員反映,漁會在未經會員同意下,逕自提供個人資訊給候選人選舉使用,已造成其生活困擾;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有未符合比例原則與配套措施不足之處,使漁會選舉人陷入遭受詐欺犯罪的高風險危機。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保障基層漁會會員生活不受打擾,避免個資被不當利用,爰要求漁會將會員資料提供予候選人使用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提供。
三、明定漁會選舉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名冊資料後,應善盡保管責任。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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