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5990000

「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同意撤回
最新進度
2024-04-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案修正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之二,與農會法修正案內容相呼應,調整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消極資格中不良借款紀錄的追溯範圍。提案認為現行規定造成徵信成本增加並過度限制參選權利。原文未附詳細條文對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漁會幹部不良借款紀錄追溯範圍與其他金融規範一致,降低徵信成本並放寬參選資格限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漁會會員、理監事與總幹事參選人、漁會信用部及漁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載明修正方向為調整不良借款紀錄追溯範圍,未提供具體條文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追溯範圍過苛、增加徵信成本並不當限制參選權,應與其他規範一致;疑慮:放寬幹部資格門檻可能影響漁會信用部治理與風險控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與農會法修正案性質相近,可一併比對兩者的追溯年限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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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4-09
同意撤回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鑑於現行《漁會法》有關理、監事及總幹事之消極資格,其於其他金融機構不良借款紀錄之追溯範圍,對比《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及《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規範》相關規定,實已造成徵信機構調查成本無端增加,亦對農會會員個人參選權利為不當之限制,顯有過苛之虞。爰擬具「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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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漁會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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