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將學生輔導諮詢會委員成員以款次明定,增列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精神科醫師、學生代表及特殊教育教師,並增訂學校行政單位應共同協助執行輔導工作、對有自我傷害行為學生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輔導諮詢會組成更明確且多元,並讓行政單位分擔輔導行政負擔、強化對自傷學生的主動協助。
主要影響對象
學生、學生輔導諮詢會成員、各類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學校行政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學生輔導諮詢會委員成員以款次明定並增列相關專業人員、學生代表及特教教師)、修正第七條(增訂學校行政單位協助執行及對自傷學生主動提供輔導資源);本案原文無逐條詳細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定委員組成與納入多元專業及學生代表可使輔導機制更周全、行政支援有助減輕輔導人員負擔;疑慮:委員會規模擴大後的運作效率、各專業與行政角色的權責界線,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動到第五條與第七條的制度面,與只調人力數字的提案性質不同,可分類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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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發文2024-07-10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鑒於學校輔導需求之增加,為完善學校輔導機制,保障學生輔導之權益,維護我國學生身心健康。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成員以款次明定,並考量學生輔導之主體為學生,爰增列明定相關專業人員包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並納入學生代表以及特殊教育教師;另學生輔導工作包含大量行政支援項目,爰增訂學校行政單位亦應共同協助執行,並對有自我傷害行為之學生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以資周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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