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陳超明、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提出,主張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將第45條期限延長二年(四年改六年)。理由為國土計畫與人民財產權益密切相關,應給地方更充分時程調查、規劃並與民眾溝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地方主管機關有更充分時間完成調查與合理規劃,並與被劃為保育或農業地區的民眾充分溝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劃為國土保育或農業發展地區的土地所有人、農民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延長二年,期限由四年改為六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涉及財產權益重大、應延長並充分溝通;疑慮:認為延後可能延遲國土永續與城鄉均衡目標的落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數延長版本訴求相近,可關注審查時是否整併為共同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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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10-24
委員會審查2024-11-07
委員會審查2024-11-21
委員會發文2024-11-26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鑑於國土計畫法預於114年5月1日起全面上路,各直轄市、縣(市)將併同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然國土計畫除為保障國土資源之永續利用外,亦為達成城鄉區域均衡發展,更與人民的財產權益具高度密切關係。因此應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更充分的時程進行調查,提出合理的規劃,並同時能充分的與民眾溝通,以使國土計畫更臻周延完備。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國土計畫將於114年4月30日起正式實施管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國土計法規定劃設完成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草案),辦理完成公開閱覽及公聽會,並陸續送請各該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造成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民眾惶恐,恐於國土保育地區的土地僅可從事國土保育工作無法繼續農作,影響生計;又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的民眾亦擔心,農業發展地區土地只能從事單純的農業生產,而其附屬的農產品加工、儲存及銷售設施均無法設置。
二、綜此,為保障民眾權益,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政府應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不可逕為審議通過據以實施,爰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延長二年,即該期限修正為「六年」,以使國土計畫更臻周延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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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國土計畫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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