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陳菁徽等委員提出的「再生醫療法」草案,指出細胞治療在組織修復與慢性病、癌症、罕病治療具潛力,但我國缺乏完整法令,病友常需赴海外治療。主張就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制定專法,確保安全、品質與有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國內病患在有規範下取得再生醫療,減少被迫遠赴海外的風險,並提供醫療機構明確的執行管理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癌症、罕病等有治療需求的病人、醫療機構及相關醫事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原文未附條文說明,詳見原文說明;整體為規範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的專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補足法令、讓病患在國內安全接受再生醫療並符合管理需求;疑慮:關注在強調可近性與時效時,療效證據與審查強度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此版本對「迫切需求病人即時接受治療」的條件設計與其他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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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審查2024-05-09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陳超明等19人,有鑑於細胞治療技術發展精進,於組織修復與慢性病治療方面具有相當潛力的再生醫療,成為備受關注的治療方式,並隨相關領域之技術與知能日漸成熟,逐步從實驗階段進入廣泛的臨床應用。癌症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近年來,許多國內病患因患癌症、罕病,亟欲透過再生醫療技術協助,尋求成功醫治的希望,惟囿於我國缺乏法令規範,病友往往僅能遠赴海外治病,面臨高度的風險與不確定性。民國107年衛生福利部雖通過《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開放六類自體細胞使用可免人體試驗規範,然因法規配套措施與監管機制簡陋不足,導致爭議個案不斷。由於再生醫療的執行具異質性、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為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醫療迫切需求病人即時接受先進再生醫療的權益,應就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相關管理機制制定專法加以規範,以順應當前醫療發展趨勢,並符合實務管理需求。爰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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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再生醫療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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