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大幅翻修民國二十年制定、上次修法為九十一年的要塞堡壘地帶法,並將法律名稱改為「戰略要域管制法」。配合作戰型態與地緣戰略變遷,重新規範軍事要點周邊區域的劃設、禁限制事項與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國防要點周邊管制更貼近現況,明確劃設程序與主管機關,兼顧軍事需求與人民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軍事要點、軍港、軍用機場周邊的居民與土地所有人,以及相關政府與國防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更名為戰略要域管制法、刪除章名,新增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條文,整併原條文重訂用詞、劃定公告程序、禁限航、禁限制事項、戰時遷徙移除、處罰及過渡與施行日期等,全文十七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法老舊,需配合現代作戰型態與國防安全更新;疑慮:禁限制事項與戰時遷徙、移除建物等規定對周邊居民權益影響大,劃設範圍與補償配套須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條文整併幅度大,建議對照新舊條文與劃設範圍,留意對周邊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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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由於「要塞堡壘地帶法」立法目的係管理國防上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略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及周遭之必要區域。本法自民國二十年制定公布至今,已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法為民國九十一年。基於地緣戰略條件時空變遷,作戰型態轉變,為兼顧社會、人民權益及有效保護國家為做軍事用途之裝備及設施,有重新審視修正之必要,爰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讓本法有效囊括所有用於國防目的之設施,故本法名稱從「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為「戰略要域管制法」。
二、鑑於本次修正本法全文為十七條,無分章規範之必要,爰刪除章名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
三、為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故增設第一條及第二條。
四、為修正本法用詞定義,故修正原第一條為第三條。
五、為規定戰略要域劃定之公告程序,故修正合併原第二條及第十八條為第四條。
六、為明定劃設戰略要域上空空域之限航區及禁航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辦理,故修正原第三條為第五條。
七、為修正戰略要域之禁止及限制事項,故將原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二合併規範於第六條。
八、查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條針對禁航區、限航區之規定已有明定,爰刪除第七條。
九、明定戰略要域四周飼養牲畜、飛鴿及鳥類之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有軍事飛航需要之戰略要域,並賦予戰略要域駐守官兵反制手段,故修正原第七條之現行第一項及第三項合併移列第二項、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明文劃定第二項、第三項有關一定距離範圍之程序。
十、明定解除、暫緩或變更戰略要域禁止、限制事項之程序,故將原第十六條修正為第八條。
十一、當各級政府機關擬定及變更區域、國土、及都市計畫及其他相關土地使用計畫時,若涉及戰略要域時應先徵詢相關管理機關意見,故新增第九條。
十二、為讓管理機關於戰時得令戰略要域內居民限期遷徙及移除戰略要域內建築物、工作物、動物及植物,故將現行第四條第八款及第十七條合併規範於第十條。
十三、為明定修正違反戰略要域禁止及限制事項之處罰規定,故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現行第八條、第十二條併移列第十三條,並新增第十五條。
十四、本次修正施行前已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由主管機關於本次修正施行之日公告為戰略要域之程序,故新增第十六條。
十五、考慮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之作業需求,特定實施日期為本法通過一年後實施,故變更原第十九條為第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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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要塞堡壘地帶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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