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委員牛煦庭等人提案,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將代管業納入成交資訊申報登錄範圍,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逕行登錄。目的是讓政府已知悉的租賃關係住宅都能登錄供公眾參考租金行情,逐步落實市場透明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中佔多數的代管案件租金資訊也能公開,民眾查詢租金行情的資料會更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房東與租客、代管業者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將代管業成交案件納入申報登錄,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登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代管戶數遠多於包租戶、補上資訊缺口可促進透明;疑慮:代管業掌握租金程度、行政作業可行性與資料準確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其他租賃透明化版本差別在「代管業是否納入」,可重點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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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7-11
委員會發文2024-07-15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黃建賓、徐巧芯、廖偉翔等18人,鑑於中央政府迄今已推動四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然該計畫實際發展結果朝向代管一方傾斜,且現行規定僅課予包租業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並未及於代管業部分,容有不足之處,為逐步落實住宅租賃市場透明化,使已為政府知悉有租賃關係事實之住宅均得申報登錄供公眾參考租金行情,爰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照顧社會弱勢居住需求、提升居住品質、健全租賃市場,以及依據住宅法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實踐居住正義,我國自一百零六年起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迄今(一百十三年)已邁入第四期計畫。然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一月累積包租戶數為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三戶,累積代管戶數為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八戶,兩者相差達三點二五倍,明顯朝向代管一方傾斜。
二、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僅就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課予包租業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之規定,無非係以代管業僅代理房屋整修及管理,而無法確實掌握實際租金行情,倘要求代管業申報登錄資訊恐有強人所難之虞(本院公報第一百十二卷第八期第二百七十頁參照)。
三、惟查代管業須確認居住者之身分,並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事宜,亦有代收房屋租金之情事,難謂因無租賃雙方間之租賃契約而不知租金行情;況代管業與房屋出租人間之代管契約亦可明訂出租人應提供房屋租賃契約予代管業,要無困難可言。況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已要求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此地方主管機關已就上開事項知悉相關資訊,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且對於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影響有限,但得使住宅租賃市場逐步透明化,爰提案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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