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涵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與正式化編組、學生輔導諮詢會組成、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三級輔導內容、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配置,以及輔導人員的職責分工、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等。提案理由為監察院指出輔導人力不足與行政負擔過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推動輔導諮商中心正式化編制、釐清輔導人員職責分工,並導入兒童權利公約最佳利益原則,制度面較為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高級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社工師與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員、輔導與特教教師及各級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諮商中心任務)、新增第四條之一(中心正式化編組與員額)、修正第五條(諮詢會組成並增特教代表)、新增第五條之一(兒少最佳利益)、修正第六條(三級輔導內容)、修正第十一條(人員配置)、修正第十二條(職責分工與再申訴)、修正第十四條(職前與在職進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察院指出人力不足與行政負擔過重,應正式化編組並釐清分工、納入兒少最佳利益;疑慮:地方逐年編列員額的財源、輔特合作與三級輔導重新界定後的執行,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是涵蓋面最廣的「部分條文」修正之一,建議逐條對照其與單條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