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4600000

「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7-1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提案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涵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與正式化編組、學生輔導諮詢會組成、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三級輔導內容、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配置,以及輔導人員的職責分工、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等。提案理由為監察院指出輔導人力不足與行政負擔過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推動輔導諮商中心正式化編制、釐清輔導人員職責分工,並導入兒童權利公約最佳利益原則,制度面較為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高級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社工師與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員、輔導與特教教師及各級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諮商中心任務)、新增第四條之一(中心正式化編組與員額)、修正第五條(諮詢會組成並增特教代表)、新增第五條之一(兒少最佳利益)、修正第六條(三級輔導內容)、修正第十一條(人員配置)、修正第十二條(職責分工與再申訴)、修正第十四條(職前與在職進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察院指出人力不足與行政負擔過重,應正式化編組並釐清分工、納入兒少最佳利益;疑慮:地方逐年編列員額的財源、輔特合作與三級輔導重新界定後的執行,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是涵蓋面最廣的「部分條文」修正之一,建議逐條對照其與單條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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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發文2024-07-10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羅廷瑋、葉元之、許宇甄等16人,鑑於學生輔導法於一百零三年施行,並於第二十二條明定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自一百零六年起每五年進行檢討。近年監察院亦指出各級學校現存有輔導人力不足、負擔過多行政工作等困境,嚴重影響輔導效能與學生接受輔導之權益。綜上,顯有檢討與合理調整學校輔導人力之需要,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以符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現況。(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為推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正式化編組,地方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員額設置社工師、心理師為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員;並優先由其擔任該中心主管。(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三、修正學生輔導諮詢會組成,重新歸類相關專業人員,並新增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強調輔特合作與交流。(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學生之輔導應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精神。(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五、修正三級輔導內容,加強三級輔導工作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以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配置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輔導教師,與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職責與分工,並授權訂定辦法;並加入再申訴相關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修正輔導相關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之規範,以符實際所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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