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調整軍中懲罰制度。主要包括將罰薪改為罰款、刪除降階、悔過、檢束、禁足、罰站等多項懲罰種類,新增主官對單位軍紀的連帶責任,並就調查事證存查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軍中懲罰手段更符合現代勞動與人權精神、強化主官軍紀責任,目標是提升官兵的認同與光榮感。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現役軍人、各級主官及國防管理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條新增調查副本存查;第十五條新增主官連帶懲罰款;第二十一條罰薪改罰款;刪除第十八條降階、第二十二條悔過、第二十四條檢束、第二十五條禁足、第二十七條罰站;並配合修正第十二至十四、十六、三十、三十二至三十四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本法自民國十九年制定、手段陳舊,應參酌勞權精神並刪除限制人身自由、無實質意義或涉違憲之懲罰;疑慮:刪減懲罰種類後軍紀維護的有效性與主官連帶責任界線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懲罰制度改革牽動紀律與人權兩面,建議留意刪減後的替代管理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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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5-06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7
黨團協商2024-07-1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等18人,鑒於陸海空軍懲罰法自民國十九年制定以來,僅歷經五次修正,考量當前國防背景、兵力組織結構及社會風俗已今非昔比,懲罰手段應當擺脫陳規陋習,讓軍人為國家的付出更具光榮使命感,爰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避免違失行為之行政調查因司法偵查而延宕,爰提案於第八條新增第四項相關事證依調查必要經主官同意後得做副本存查。
二、綜觀本法多為懲罰違失行為人,惟主官應負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爰提案第十五條第一項新增第十五款,軍紀案件發生懲罰時,主官應連帶之。
三、軍人選擇以保家衛國為職業,惟論及官兵權益卻甚少將勞權精神視為必要,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不得預扣工資作賠償之精神,爰提案第二十一條懲罰種類罰薪變更為罰款,違失行為人受罰時若已非現役人員,以罰款之行政手段予已追溯,較有彈性運用之。
四、本法制定始於民國十九年,懲罰手段若仍沿用舊規不與時俱進,恐難讓所屬信服,爰提案刪除迄今無判例第十八條降階、有違憲限制人生自由之嫌第二十二條悔過、除限制行動自由外無實質教育意義懲罰種類第二十四條檢束、第二十五條禁足及第二十七條罰站。
五、因應前二項懲罰種類刪除與變更,以致原提及之懲罰種類條文內容需變更,爰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酌予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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