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納入學校輔導制度,並增加各級學校輔導人力配置、明定輔導運作規範與組織權責,且完善申訴、再申訴機制。理由是回應學生身心健康需求,建構更完整的支持性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需要心理或行為協助的學生取得更充足的輔導資源,並讓申訴管道更明確,保障學生表意權與受輔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學生、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以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納入兒權公約精神)、第四條(調整輔諮中心任務)、第五條(諮詢會委員增列學生代表)、第六條(三級輔導文字)、第七條(行政單位共同執行)、第十一條(增加專輔人力)、第十二條(輔導教師職責與申訴再申訴)、第十四條(職前在職進修時數與講師資格)、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輔導制度、落實兒少最佳利益、強化申訴保障;疑慮:人力擴編所需經費與人才供給是否到位、條文與現行三級輔導實務銜接是否順暢。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學生輔導法有多個版本併案審查,可一併比較各版人力配置與機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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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發文2024-07-10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莊瑞雄等20人,為保障學生輔導之權益,完善學校輔導制度,建構完整之支持性措施,維護我國學生身心健康;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落實於學校輔導制度,修正增加各級學校之輔導人力配置,明定學校輔導運作規範及組織權責,完善申訴再申訴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及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將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保障兒少不受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及重視兒少表意權,增訂於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因應學校輔導實務經驗,調整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任務,以落實學生輔導工作之執行。(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成員以款次明定,並考量學生輔導之主體為學生,爰增列學生代表。(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學生輔導採三級輔導制,依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流程辦理,為使實務運作順暢,酌作法律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學生輔導工作包含行政支援項目,爰增訂學校行政單位亦應共同執行。(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為落實學校輔導之推動,增加各級學校之專輔人員人力。(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明定學校輔導教師之職責,落實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三級輔導制,並增訂申訴再申訴之機制,保障學生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依實務運作意見調整相關輔導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之時數限制,並明定授課講師應具專業能力或相關經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九、本法修正後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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