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徐富癸等16位立委提案全面修正電子簽章法,因該法逾二十年未修。重點包括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確立數位簽章的憑證制度,並將主管機關配合改為數位發展部。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因應全球數位轉型、打造可信任的數位環境,便利企業與民眾使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電子文件與簽章的企業與消費者、憑證機構、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及司法相關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子簽章法多項條文:第一條規範意旨及司法程序原則不適用、第二條數位簽章定義、第三條主管機關改為數位發展部、第四至七條電子文件與簽章效力與適用、第十一、十五條應用與外國憑證許可、第十六至十八條罰則,並增訂第十九、二十條過渡及獎補助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規逾二十年未修已不合時宜,修法可明確電子簽章效力、完善憑證制度促進數位經濟;疑慮:提升數位簽章推定效力與電子形式使用,須兼顧弱勢者使用權益及交易安全防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全面翻修的大型修法,建議對照行政院或其他版本逐條比較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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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鑒於電子簽章法已逾二十年未經修正,為因應全球數位服務快速發展,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並完善數位簽章之憑證制度,以利我國打造可信任之數位環境。爰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電子簽章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隨著全球數位轉型之發展,現今國內資通訊技術進步,網路基礎建設更為普及,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加上政府與企業為加強施政或工作效率,促使數位應用服務推陳出新,陸續推出各種創新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解決方案,供企業或消費者選擇適用。為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數位時代發展,修正本法規範意旨,並定明司法程序原則不適用本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定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且須具備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始足當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提升數位簽章法律效力強度,賦予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擴大電子文件之適用範疇,修正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之情形,不限於該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本法有關得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之規定,僅得依法律排除適用;行政機關得就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公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之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技術對接合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明確規範憑證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十一、增訂行政機關依本法修正前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後停止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二、增訂主管機關得制定獎補助辦法,鼓勵民間使用電子簽章及申請憑證。(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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