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修正電子簽章法,因施行逾二十年未修正,配合數位轉型全面更新。重點包括明定數位簽章須有憑證機構憑證、主管機關改為數位發展部、賦予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簽名蓋章效力、擴大電子文件適用範疇,並規範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與憑證機構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電子文件與數位簽章的法律效力與適用範圍,提案方認為有助於政府與企業數位化、提升效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電子文件與簽章的政府機關、企業、憑證機構與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五條及第十六至十八條,並增訂第十九條落日條款(既有排除適用公告施行二年後停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數位時代、提升行政與商務效率、強化數位簽章效力;疑慮:推定效力下的舉證責任、相對人反對機制是否周全、外國憑證互惠與資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數位簽章效力涉及舉證與資安,可留意「推定」效力與相對人同意機制的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陳冠廷、莊瑞雄等16人,鑒於電子簽章法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之久,期間並未歷經修正。隨著全球數位轉型發展以及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普及,以至於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快速轉變,促使數位應用機會增加,為促使政府與企業加強施政或工作效率、因應電子技術與應用之變遷,確切落實本法立法目的,增進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使用,爰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數位時代發展,修正本法規範意旨,並定明司法程序原則不適用本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定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且須具備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始足當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提升數位簽章法律效力強度,賦予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擴大電子文件之適用範疇,修正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之情形,不限於該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本法有關得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之規定,僅得依法律排除適用;行政機關得就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公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之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技術對接合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明確規範憑證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十一、增訂行政機關依本法修正前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後停止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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