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正電子簽章法,因施行逾二十年未修正,配合數位轉型全面更新。重點包括明定數位簽章須有憑證機構憑證、主管機關改為數位發展部、賦予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簽名蓋章效力、擴大電子文件適用範疇,並規範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與憑證機構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電子文件與數位簽章的法律效力與適用範圍,提案方認為有助於政府與企業數位化、提升效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電子文件與簽章的政府機關、企業、憑證機構與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五條及第十六至十八條,並增訂第十九條落日條款(既有排除適用公告施行二年後停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數位時代、提升行政與商務效率、強化數位簽章效力;疑慮:推定效力下的舉證責任、相對人反對機制是否周全、外國憑證互惠與資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數位簽章效力涉及舉證與資安,可留意「推定」效力與相對人同意機制的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