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5820000

「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5-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主張明文排除第四條對地方開徵特別稅的適用,以保障地方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開徵特別稅、調整稅率的自治權限。提案理由是第四條與第三條(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界線未明易生混淆,並引財政部函釋說明三者各自獨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第三條與第四條的分際,避免地方開徵特別稅時遭遇適用爭議,保障地方財源與自治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政府(尤其開徵特別稅者)、在地納稅之民眾與企業,以及中央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明文排除其對地方開徵特別稅之適用,以區隔第三條地方特別稅的自治立法權。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憲法保障縣財政與縣稅自治、第三與第四條各自獨立,應明文排除以杜爭議;疑慮:稅權劃分界線、對納稅人負擔影響等公開論點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第四條修正案訴求方向不同(一為擴大調高稅率、一為排除適用),建議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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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5-06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09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有鑑於憲法第一百十條賦予保障「縣財政及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各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經過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定有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特別稅,惟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之地方稅和第三條地方特別稅、臨時稅及附加稅因未明文界定,易產生混淆,導致地方於重行制定地方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及調整稅率(額)時,造成重大爭議,嚴重影響並限縮全國各縣市地方自治權限及財源。經查,財政部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11000722600號函釋:「民國九十一年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時即參考各國地方稅之立法方式,採中央立法並賦予地方自主之彈性空間,以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分別於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明定,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新稅,調高其地方徵收稅率(額)及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據此,第三條規定係指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提經議會完成立法程序開徵之特別稅、臨時稅或附加課稅,核屬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稅率之訂定為地方權責;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係就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國稅所為規範,賦予地方政府調整徵收率或於地方稅或國稅原規定稅率附加徵收之精神有別。故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係分別規範不同類別之地方稅,彼此獨立,第三條規定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爰此,為避免影響各地方政府開徵特別稅之權益及明文排除第四條適用以杜絕爭議,爰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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