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將現行把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納入財產列計對象的規定予以調整。提案指此規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修正後迄今未變,與社會救助法的人口計算範圍不一致,主張應以是否共同生活、有無經濟關聯界定家庭應計人口。原文未附詳細條文對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家庭應計人口範圍與社會救助法等規範一致,避免將無共同生活關係者的配偶納入財產計算,使更多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扶助資格。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民眾、其親屬及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載明修正方向為調整第四條之一財產列計對象,移除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之列計,未提供具體條文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應計人口應以共同生活與經濟關聯界定、符合法之一致性與社會實況;疑慮:放寬列計範圍涉及扶助對象擴大與財政負擔,須整體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社福資格的家庭人口認定標準牽動受益範圍,可比對本條例與社會救助法的計算方式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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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蔡易餘等19人,鑑於我國現行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隨著社會型態的變遷、家庭結構的改變,不敷當代社會需求,應與時俱進修正之。自民國九十五年修正後,本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規定即將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納入財產列計對象範圍,迄今未修正,且與現行「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人口計算範圍有異,經查各類社會補助及相關條文亦無將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納入之規定,顯見該條文規定與社會實務現況有所差異,不符法之一致性。又家庭應計人口範圍界定為社會救助制度的核心,為彰顯社會救助制度之本旨,應以是否共同生活、有無經濟關聯性界定家庭人口範圍與資產調查之標準。爰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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