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2570000

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為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由於蒙藏委員會已裁撤、其組織法已於2017年廢止,相關人員任用已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處理,提案方認為本條例已無存續必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清理已無實質適用對象的過時法規,使法制與現況一致,原蒙藏邊區人員的權益已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五條銜接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依該條例任用的少數現職人員(已有過渡規定銜接)及人事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整部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原依該條例任用之現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五條過渡規定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蒙藏委員會已裁撤、任用已有公務人員任用法銜接,廢止過時法規符合法制現況;疑慮:原文未見明顯反對論點,主要為確認既有人員權益不受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廢止過時法規多屬法制清理,重點在原權益是否有銜接條款,本案已有過渡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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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鑒於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已經廢除,蒙藏邊區人員之任用,已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修正處理,故無本條例存續之必要。擬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過去我國之疆域包含至蒙古及西藏,因此具有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需求。惟至1949年後,我國並未有效統治蒙藏地區,且行政院已於2003年承認蒙古為獨立國家,大陸委員會亦於2012年再度重申支持此立場;而西藏地區亦屬於我國目前並未有效統治之大陸地區。故此,我國已無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實質需求。
二、本條例存續至今,主要在於蒙藏委員會之人員所用,惟蒙藏委員會已不存在,蒙藏委員會組織法亦於2017年12月13日廢止。按本條例聘用之蒙藏委員會人員,於2017年9月15日已移入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聘用。
三、有關蒙藏邊區人員之任用法源,依據2019年3月19日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5條:「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補齊,故本條例無存續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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