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可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把法律名稱改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立法說明指出,現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自2003年公布以來僅有7檔證券發行,成效有限,盼藉此活絡市場。同時明文限制這類基金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以回應房價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意參與不動產證券化的金融業者與資產管理業者多了一條募資管道,投資人也可能多一種投資選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金融與資產管理業者、不動產證券化市場投資人,以及關注房市與居住權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立法目的與法律名稱)、第二條(新增第二項,涉不動產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之一(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定義,並限制投資標的不得為住宅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住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現行證券化條例推展不力,活絡市場、引導資金、限制投資住宅以保護居住權;疑慮:金融商品擴張對房地產與市場波動的影響、跨機關監理是否到位、與既有條例雙軌並行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金融商品名稱與限制條款常是細節決定影響範圍,建議對照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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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審查2024-05-15
委員會發文2024-05-28
黨團協商2024-06-26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有鑑於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2003年公布至今推展成效有限,僅7檔證券發行。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又限制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供居住使用之住宅,以避免造成房價不合理上漲而影響國民居住權。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爰於本法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以促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多元發展,並將名稱修正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涉及不同主管機關之業務職掌範圍,爰參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條新增第二項,明定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如有涉及不動產相關事項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
三、為明確界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之業務範圍,爰參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於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定義。又為免國民擔憂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用於投資供居住使用之住宅,可能造成房價不合理上漲而影響國民居住權,爰於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明文限制投資或運用標的不得為住宅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住宅。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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