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三條,將「太空事故調查」明確納入運安會的法定業務職掌。因《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已規定太空事故由運安會調查,但其組織法尚未授予此權責,形成法規落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安會在調查太空事故時有明確法源依據,有助我國發展太空產業時的事故釐清與權責歸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設立宗旨/業務範圍)及第三條(掌理事項),於運安會職掌中增列太空事故調查;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太空發展法》與組織法之間的法規落差,使太空事故調查師出有名,配合太空產業發展。疑慮:運安會原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事故為主,太空事故專業差異大,是否需另行強化能量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組織法的職掌條文決定一個機關「能做什麼」,調整時可一併關注配套的人力與預算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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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有鑒於《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規範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辦理,惟運安會之組織法未賦予調查太空事故之權責,我國值此發展太空活動與太空產業之際,故運安會組織法應納入太空事故調查為其業務職掌,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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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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