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蔡其昌、許智傑、李昆澤等18人版本),全面檢討逾二十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且須具憑證、主管機關改為數位發展部、電子文件與簽章不因電子形式被否認效力、賦予數位簽章視為本人親簽蓋章效力、擴大電子文件適用、規範相對人同意機制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罰則及落日條款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更明確、提升數位簽章效力、配合數位發展部主管,回應數位轉型下的應用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民眾與企業、憑證機構、數位發展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文,含第1、2、3、4、5、6、7、11、15、16至18、19、20、21條,涵蓋規範意旨、數位簽章定義與效力、主管機關、相對人同意、外國憑證、罰則及落日條款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法逾二十年未修、應全面更新以利數位轉型與電子簽章普及;疑慮:數位簽章效力強化、相對人同意推定機制與外國憑證承認的安全保障為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版電子簽章法修正,建議對照各版與行政院版差異,關注數位簽章效力條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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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22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許智傑、李昆澤等18人,鑒於現行電子簽章法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制定公布、九十一年四月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未曾修正,然而隨著國內外資通訊技術進步,全球數位轉型發展快速,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已逐漸普及,為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爰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以回應民眾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化解決方案之龐大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隨著全球已進入數位轉型趨勢,民眾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方式於日常生活上的應用需求大增,惟現行電子簽章法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制定公布、九十一年四月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未曾修正,應予通盤檢討、修正,關於本「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數位時代發展,修正本法規範意旨,並定明司法程序原則不適用本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定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且須具備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始足當之。又為便於業界釐清何種電子簽章技術具電子簽章效力,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和期間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且比照民法就默示意思表示之相關規定,相對人於該期間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同意採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提升數位簽章法律效力強度,賦予數位簽章具有視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擴大電子文件之適用範疇,修正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的情形,不限於該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本法有關得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的規定,僅得依法律排除適用;行政機關得就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公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之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技術對接合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明確規範憑證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十一、增訂行政機關依本法修正前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二、施行細則及施行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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