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依五年檢討規定並引用校園自殺通報與監察院調查報告,主張增加輔導人力、調整輔諮中心角色任務,並參照營養師、護理師等規定提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比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顯著提高各級學校與大專專業輔導人員比例(如改為四十班、十五校、每九百人置一名),並建立督導制度,協助補足校園諮商量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與大專學生、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輔諮中心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輔諮中心任務定位)、第六、七條(文字)、第十一條(提高配比:四十班一名、十五校一名、大專每九百人一名)、新增第十一條之一(督導制度)、第十二條(申訴再申訴)、新增第十二條之一(兒少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法代同意限制)、第十四條(職前在職進修時數)。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通報與死亡件數成長、補足諮商量能、保障兒少諮商權益;疑慮:擴編財源與人才供給、未成年免法代同意條款的適用範圍與權益保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配比與兒少諮商同意條款與其他版本相近,審查時常被併案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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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發文2024-07-10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蔡其昌等19人,鑑於學生輔導法自一百零三年實施,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應於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近年屢有大專校院輔導諮商量能不足的情況,青年及青少年自殺通報亦不斷增加,監察院調查報告中亦明確指出校園自殺防治實務面臨輔導人力不足的問題,顯有調整輔導人力之必要,另參酌本法實施至今之實務情況調整輔諮中心之角色及任務,以維護學生心理健康,期能建構更健全之校園輔導諮商環境,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校園自殺通報,106學年度通報1,588件、死亡69件,到111學年度通報11,663件、死亡117件,不論通報件或死亡件數皆大幅成長。但近年屢有校園諮商排程滿額、無法提供有緊急需求學生輔導等情事,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亦明確指出自殺防治實務面臨輔導人力不足的問題,凸顯校園輔導量能確有提升之必要。
二、修正第四條,調整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任務及定位,以符合實務運作情況,使輔諮中心與學校輔導之分工合作更完善。
三、修正第十一條,增加輔導人力,將原先每五十五班置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參考學校營養師及護理師之規定,調整為四十班置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將各主管機關每二十校置一名專輔人員,調整為每十五校置一名專輔人員;大專校院每一千二百人置一名專任專輔人員調整為每九百人置一名專輔人員,以提升輔導量能。
四、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規範輔導人員得設立督導制度。
五、修正第十二條,參考校園申訴、再申訴制度修正本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並酌修文字。
六、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規範諮商業務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執行之,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
七、修正第十四條,明定校長、教師、輔導主任、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之時數及規範。
八、第六條及第七條酌修文字。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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