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針對65歲以上、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的老人,改由中央政府統一補助其健保費。提案理由是現行各縣市健保費補助因財政狀況不一而有落差,希望以中央統一補助落實平等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居住在原本沒有補助或補助較少縣市的中低所得長者,可望同樣獲得中央補助,減輕健保費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65歲以上、所得稅率未達20%的長者,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二條,將原由各縣市自行編列的老人健保費補助,改為對符合所得條件者由中央統一補助。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弭因縣市財政差異造成的待遇落差、落實平等原則;疑慮:中央財政負擔加重、排富以20%稅率為界的標準是否適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全國長者健保費補助與中央財源,留意審議時的財源試算與排富門檻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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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30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委員會發文2024-06-26
黨團協商2024-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牛煦庭等20人,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快速增長,然現行全國各縣市對老人之健康保險費之補助因其財政狀況各有不同,造成同為國民卻有不同待遇之落差。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落實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七條揭示國民之平等原則,然現行我國針對65歲以上老人之健保費補助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查上開地方政府補助係由各縣市自行編列預算,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另設有排富條款;另離島65歲以上居民自102年起亦由中央全額支付其健保費。
二、鑒於臺灣已於2018年4月進入高齡社會,為強化對老人福利之照顧,並落實平等原則,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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