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將納稅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的期間由十年延長為十五年;並針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的情形,明定退稅請求權自「納稅義務人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算十五年。提案理由認為不可歸責於人民時不應犧牲其財產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被多收稅款的納稅人有更長申請退稅的期間;若錯誤可歸責於機關,時效改從知悉錯誤起算,較能避免權利因不知情而消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將申請退稅期間由十年延長為十五年,並就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的情形,明定請求權自納稅義務人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被機關錯誤多收稅款人民的財產權;疑慮:時效延長與起算改變恐增加稽徵與查核負擔、影響法律安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退稅權利有時效,留意法案最終對「起算日」的認定,這直接關係能否成功申請退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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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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