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全國老人應繳納的健保費,凡近一年申報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由中央政府予以補助。提案理由是現行各縣市對老人健保費補助標準不一、財政較弱縣市無補助,形成待遇落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居住在原本沒有補助縣市、所得未達門檻的長者可獲中央補助,縮小因居住地造成的補助差異。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所得稅率未達20%的老人,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明定符合所得條件(近一年綜所稅率未達20%)的全國老人健保費由中央政府補助。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平等原則、消弭縣市間待遇落差;疑慮:中央財政負擔、20%排富門檻是否合理、與既有縣市補助如何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老人健保費補助修正案訴求相近,留意併案審查與財源試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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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30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委員會發文2024-06-26
黨團協商2024-06-27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李彥秀、廖先翔、丁學忠、張嘉郡、洪孟楷等22人,鑑於全國對於老人福利之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有落差,造成財政較佳之直轄市、縣市有補助,財政負擔較弱之縣市闕如,對於居住在沒有補助之縣市的老人相當不公平,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同為老人不應有差別待遇,爰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全國老人應繳納之健保費,近一年申報之綜所稅率未達20%者,中央政府應予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政府目前僅提供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始有健保補助,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則另有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標準並不一致,甚至多數縣市因財政無法負擔,因而無法提供補助,對於同為中華民國「老人」卻有不同待遇,甚是不公。
二、經查,目前有補助老人健保費之縣市,有的有排富,有的沒排富;其中新北市、基隆市不排富;台北市、桃園市排富,只補助所得稅率未達20%者;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排富,只補助所得稅率5%以下者。
三、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老人樂居在台灣,不該因居住縣市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爰新增本條文,全國老人應繳納之健保費,近一年申報之綜所稅率未達20%者,中央政府應予補助。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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