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五年檢討規定及教育部委託修法研究,主張精緻化三級輔導架構與職責、強化學校行政支援、調整高中以下與大專輔導人員配比,並保護未成年個案心理諮商治療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增聘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明確各類人員職責,並在緊急情況下保障未成年個案接受必要心理諮商與治療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與大專學生、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輔諮中心人員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輔諮中心任務內涵)、第六條(三級輔導排除時間順序用語)、第七條(行政單位支援)、第十一條(輔諮中心正式編組、調整配比、大專一比九百)、新增第十一條之一(緊急情況未成年諮商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法代同意限制)、第十二條(職責與再申訴)、第十四條(督導列在職進修、整併時數)。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研究承接學生需求、補足大專輔導人力、保障兒少緊急諮商權益;疑慮:正式編組與配比調整的財源、未成年免法代同意的適用範圍與隱私保護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的大專配比與未成年免法代同意條款是各版特色,可與其他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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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7-04
委員會審查2024-07-08
委員會發文2024-07-10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鑒於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須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人力配置情形,且教育部委託修法研究案亦顯示,本法之修正實有必要。其中,三級輔導架構與職責內涵精緻化、學校行政單位支援強化,以及高中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聘任比、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比、未成年個案心理諮商與治療權益保護等相關事項,更是修法的重中之重。綜上,為實質承接學生需求,爰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任務逐漸發展成熟,已與本法草創之初狀況不同,因此本次修法植基於我國本土實踐經驗,修正輔資中心任務內涵,以明確呼應本法第六條專輔人員主責處遇性輔導之任務、服務對象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我國推動校園三級預防,以WISER模式(初級發展性輔導W、二級介入性輔導ISE、三級處遇性輔導R)為主流,在教育部長年推動下,各級學校系統間均以此模式建置相關辦法、工作表單與合作機制;且該模式以學生需求為基礎,重視個別化且系統性之介入,連結必要之資源,三級輔導中各專業人員分工合作、各層銜接且包含,屬疊加式服務模式。另因學生問題行為本難明確區分發展階段,故現行學生三級輔導工作宜排除時間順序相關詞語,以免各界誤解必須依循初級輔導、二級輔導、三級輔導的順序逐步遞進,以致延誤輔導,並造成資源浪費。(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學校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時,行政單位除安排輔導課程與實施相關活動以外,仍有其他有利於諮商輔導工作的相關措施,應需行政單位支援。(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鑒於各縣市高中以下專輔人員所提供處遇性輔導量能不足以消化學校轉介個案,首要問題為輔諮中心尚為任務編組,故應以正式編組配置正式行政人員、正式專輔人員員額,完善薪資待遇制度以穩定輔導人力。另應調整班級數與縣市內校數比例,以增聘專業輔導人員,並在應聘員額外視需要設置兼任輔導人員。另查,專業輔導人員究竟接受校方或輔資中心指揮久經爭議,不利地方主管機關統籌調度。另外,邇來大專生自殺事件頻傳,依教育部統計,大專院校學生自殺通報數自2016年的256人,增加到2020年的2,359人,短短四年內,大專生自殺死亡人數便近十倍成長。然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並不充足,宜調整配其與學生配比為1:900以符所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依《心理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應有之權益。惟若未成年個案處在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緊急情況下,且法定代理人或本人無法做出符合其福祉之決定,恐因此而無法提供兒童及少年心理諮商、心理治療,致使與兒童及少年利益有所違背,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予以保障兒少權益與身心發展。(增訂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六、為清楚敘明學校教師、學校輔導教師、學校專業導人員之職責,及配合《國民教育法》之修法,加入再申訴機制,酌修正第十二條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業務須接觸個案,故有延聘專業督導提供服務建議之需求,惟接受督導是否屬於在職進修,不同機關認定各有差異,造成部分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時數無法獲採認,為弭疑義故酌予修正。另將同類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範整併於同項,俾有效理解參照。且為避免輔導行政人員職前或在職訓練流於形式,爰酌減相關時數,並規定須符合實際工作需求,及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以維學習成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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