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860000

「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針對政府機關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發起勸募的善款管理加以規範。要求政府機關發起勸募前應提出收支運用規劃、設立管理委員會監理,並定期公告運用情形、每年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以完備監督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政府募集善款的用途、收支與分配將有更明確的規範與監督,有助於防止善款遭挪用、維護捐款人信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發起勸募的政府機關、捐款民眾及受災受助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課予政府機關發起勸募前應設管理辦法(經行政院核准並送立法院備查),辦理時設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並每年將收支與運用情形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善款監督、防止挪用、維護社會互信;疑慮:增加行政作業負擔、規範細節與既有施行細則的銜接及執行落實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善款透明牽涉公信力,可關注公告頻率與備查機制能否有效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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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洪孟楷、羅廷瑋、黃健豪、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發生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政府單位得發起勸募,接受民眾捐款,惟現行法規並未針對行政單位接受善款、管理運用及監督等面向具體規劃,造成政府單位發起募款後,舉凡善款用途、收支管理及分配規劃皆無所依據,近來更發生善款遭擅自挪用之情事。為確保政府募集善款妥善運用,爰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政府機關發起勸募時,應事先提出收支運用規劃,定期公告運用情形,並每年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以完備監督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
二、所謂社會救助者,係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指政府依據預算編製程序規定,編列社會救助經費支用,因而本法第五條原則不允許政府機關以發起勸募形式,收取民間財物以執行公益事項,並於但書規定限於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使得為之。由現行規範架構可知,本條例立法原旨並非使政府機構得藉由向民眾募款以辦理其本應擔負之法定義務,而係於重大災難及救援事件時,民眾善心捐款得以作為額外助力,並由政府機關擔任可信賴之中介,妥適管理使用,故其發起、運用及監督機制自當透過法律加以明確規範,以昭國人公信。
三、惟查現行本條例針對政府發起勸募之辦理規範不足,僅於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勸募之政府機關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依指定之用途使用。並於第二項設立行政監督機制,要求募款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復查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則僅於第五條、第六條就辦理公開徵信之方式,如刊登內容、頻率及辦理情形為稍微明確之規定,對於上揭應有之使用、管理及監督機制皆缺乏詳細規範。
四、政府機關接受民眾自願捐贈之財物,如法治缺漏則易生流弊。例如民國103年7月31日高雄市發生石化管線大規模氣爆,造成嚴重死傷,高雄市政府發起之募款計畫募得高達45億善款,該府雖設立氣爆捐款專戶,訂定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及成立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仍迭生不當運用,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等情事,而遭監察院糾正。民國110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自強號列車,行經花蓮大清水隧道內發生出軌事故,造成嚴重傷亡。衛生福利部旋發起勸募,募得逾十億善款,然陳時中部長嗣後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善款之運用方式仍在研擬中。而善款委員會未有妥適安排,善款監督作業要點亦遲不公布,引發外界爭議。以上兩例可見,除行政單位不當運用款項之違失外,其發起勸募常未及設有明確規劃,後續運用過程亦無法例可循,造成善款管理法制面明顯缺漏。
五、為避免善款遭不當使用,傷害社會互信,爰於本條例明定政府機關發起勸募前,應依專案設立行政命令位階之管理辦法。除應由行政院核准外,並應交立法院備查以利監督。本條例併同修正第二項,課予政府機關於辦理勸募時,應設立管理委員會監理,並將辦理情形、收支決算及管理運用情形等事項,定期提出使用報告與改進建議,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以使善款運用妥善受行政、審計、立法及監察單位監督,以不負國人捐款美意。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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