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 第6條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電信事業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 三、應提出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