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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電信終端設備的規費收取標準,依據電信法令規定,規範終端設備的審驗、登錄及使用,確保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技術標準及規範,以保障電信網路與用戶的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4-26・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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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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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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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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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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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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