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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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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處同意書。 相對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調處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處。 相對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相對人同意調處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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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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