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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離島建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運用基金,促進離島地區建設發展與經濟成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0-30・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特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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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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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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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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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 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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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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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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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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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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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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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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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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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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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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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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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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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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