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與稅務 › 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辦理防焰性能認證、複審及相關事項的收費標準,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規,落實防焰材料品質管控,確保公共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12・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防焰性能認證、核發證書及核發防焰標示所計收之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防焰性能認證審查每件收費金額如下: ┌───────────┬─────┬────────────┐ │ 項目│防焰性能認│防焰性能認證變更審查費 │ │ │證審查費(│(單位:新臺幣) │ │ 金額 │單位:新臺├─────┬──────┤ │業別 │幣) │需實地調查│不需實地調查│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製造│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 │業者(A 類) │ │ │ │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 │性能加工處理業者(B 類│ │ │ │ │) │ │ │ │ ├───────────┼─────┼─────┼──────┤ │防焰合板之防焰性能加工│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 │處理業者(C 類) │ │ │ │ ├───────────┼─────┼─────┼──────┤ │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 │業者(D 類) │ │ │ │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 五百元 │ 五百元 │ 一百元 │ │、縫製、安裝業者(E 類│ │ │ │ │) │ │ │ │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前條審查合格發給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防焰標示每張收費金額如下: ┌─────────────────┬────────────┐ │ 項 目 │ 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 │ ├──┬──────────────┼────────────┤ │材料│懸掛(紙質) │ 三元 │ │ ├──────────────┼────────────┤ │標示│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 ├──┼──────────────┼────────────┤ │ │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 │物品├──────────────┼────────────┤ │ │縫製(布料) │ 八元 │ │標示├──────────────┼────────────┤ │ │鑲釘(壓克力或玻璃纖維) │ 八元 │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財政與稅務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