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法 › 第67條

銀行法 第67條

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者,應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6條看 銀行法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