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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銀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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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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